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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宁国飞达御府项目:一审成功免除我方劳动待遇债务

日期:2023-06-06 10:33:00    作者:张成怡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所 亲办案例 劳动待遇债务
律所案号
(2017)晟川律代字第251号;法院案号(2017)皖0102民初3688号;
原告许某                      
被告安徽某建设公司
我方代理安徽某建设公司        办案人:朱升禹
案件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案情简介
    许某具有项目经理资格,2009年和2011年两次发证时,其证书上都载明了工作单位是合肥某建设公司。2011年6月30日,安徽某建设公司与安徽某置业公司宁国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安徽某置业公司宁国分公司将宁国御府项目中某些工程交由合肥某建设公司承建。合肥某建设公司成立了项目部并任命许某为项目经理,2012年任命许某为公司驻宁国御府1-3#楼及人防地下室建造师。
    2013年,由于工程款支付的原因,合肥某建设公司与安徽某置业公司宁国分公司达成了《终止协议书》,双方确认安徽某置业公司宁国分公司依据支付许某工程款8731170元,除此之外,安徽某置业公司宁国分公司又向许道生支付工程款和代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款和材料款等。2015年8月19日,以项目部经理的名义向安徽某建设公司陈述宁国飞达御府项目的施工情况,并要求安徽某建设公司帮助其索要终止协议确定的付款和利息。
    许某与安徽某建设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许某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委驳回了许某的申请,许某向法院起诉,安徽某建设公司作为本案诉讼的被告,委托安徽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中,许某与安徽某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一般的劳动关系?在工程承包中,许某持有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是否可以直接证明许某与安徽某建设公司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三、律师代理意见
    (一)许某与安徽某建设公司之间仅存在工程领域的挂靠关系;
    许某因洽谈宁国飞达御府项目需要挂靠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于是找到了安徽某建设公司。许某以安徽某建设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自负盈亏。安徽某置业公司宁国分公司将案涉项目的工程款之间支付到许某的名下。且以上事实通过(2015)宣中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可以直接认定。
    (二)许某与安徽某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许某从未为安徽某建设公司提供过固定的劳动,也没有在安徽某建设公司办公处上过班,没有在安徽某建设公司处领取过劳动报酬,安徽某建设公司也未向许某承诺过挂靠等待遇。据代理人了解,截至目前,只因宁国项目上需要许某出场,因此许某向安徽某建设公司申请了1.5万车旅补助,该补助只是许某在项目工程上的临时需要,与双方之间是否产生了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关系。
    (三)许某曾多次向安徽某建设公司提出书面的意见,如“后期承包人替我维修费71960”等内容,表明了许某实际施工人的身份。
    许某作为实际是供人,与安徽某建设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借贷法律关系,许某因项目资金出现问题,向安徽某建设公司大量举债。且借款数额不少于400万,至今双方对于该类借款未正式结算。
    综上,许某与安徽某建设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从许某直接领取工程款、提供的说明以及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的事实等证据足以表明许某与安徽某建设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
四、裁审观点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许某主张其与安徽某建设公司之间的具有劳动关系,不予采信。理由如下:其一,本案许某与安徽某建设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起许某在安徽某建设公司处无办公、工作场所,不接受单位考勤,未从事过安徽某建设公司安排的又报酬的劳动,也未领取过工资,安徽某建设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许某并不适用,双方之间没有人身隶属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劳动关系的特征。且许某从未向安徽某建设公司主张过任何劳动者的权益,如果双方真实存在劳动关系,许某此举并不符合常情,对此许某并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其二,许某以其持有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上显示其聘用的企业为安徽某建设公司以及安徽某建设公司任命其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和工程建造师事实来主张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予采纳,因为在建筑领域,个人仅以其资质挂靠某建筑企业但双方事实上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为普遍现象,且根据案涉工程中甲方支付许某工程款、许某对于工程项目于承包费及工程款的索要、许某在安徽某建设公司处借款4512890元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建立过工程承包的合同关系,许某被任命为工程中的项目经理是为了履行合同所需,故安徽某建设公司以双方之间系资质挂靠关系且许某以安徽某建设公司名义对外承包工程等抗辩理由,予以采信。许某主张的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主张补发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裁判结论
    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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