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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吃人”事故的法律责任分析

日期:2018-10-31 10:30:24    作者:安徽律政网    阅读次数:
【事件回顾】

  7月26日上午,湖北荆州市安良百货公司手扶电梯发生事故,一名提举着幼儿的女子因电梯与楼面连接的迎宾踏板松动,被卷入电梯内。女子在遇险的一刹那,双手奋力向前,将幼小的儿子托举送出,旁人救下孩子,而她自己则在短短8秒内被电梯吞没,30岁的妈妈向柳娟最终不幸遇难。

  事发电梯口一段长约50秒的监控视频中显示,26日10时09分51秒左右,向柳娟和儿子童童乘电梯到七楼。在快到时,向柳娟提前提举起穿着短衣短裤的童童。10时10分11秒,电梯升到顶部,向柳娟从站立的梯级向前踏上电梯的迎宾踏板。电梯口站着两名制服女工作人员,正在说着什么,另一名女工作人员手拿扫帚,从电梯口附近走过。

  突然,向柳娟脚下的踏板松动发生翻转,向柳娟的双腿落入电梯内。可电梯仍在运转,向柳娟双手奋力向前托举递出孩子,电梯口的女工作人员将孩子接过,放到身后。两秒钟的手足无措之后,两名女工作人员上前拉住了向柳娟的双手。向柳娟也全力向前使劲,试图自救,但已经于事无补。10时10分19秒,在踏上松动踏板短短8秒之后,向柳娟已经不见了踪影。

  

电梯 吃人

 

  【各方态度】

  “如果工作人员已经知道电梯坏了,为何不让电梯停止运行?”、“为何等向柳娟上到一半才开始劝阻?”死者向柳娟的家属产生了这些疑问。

  对此,事发商场荆州市安良百货,其总台工作人员均以“不清楚情况”拒绝了采访,并以“需保密”为由不提供商场相关负责人电话及办公电话。

  从安良百货所属的安良集团华中区域总部官网上可以看到,该集团下属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系荆州市新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公司具有三级物业服务管理资质。安良百货的电梯维保工作是否系这家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呢?该公司一名谢姓负责人并未正面回应此事,而是表示“这归宣传那边管,我在休息”,随后挂断记者的采访电话。

  荆州市安监局局长陈观鑫27日称,商场就像驾驶员,车子的运行状况肯定要掌握,所以要负责电梯的安全运行。经初步了解,当时电梯并不是和网上传言一样,处于维修的状态。如果是维修,肯定是要对电梯停运或在电梯口设置警示牌,这都是有操作规程的。当时是商场工作人员发现电梯出现异常,所以在电梯口提醒顾客。目前,事故的原因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揪心的电梯吞人视频引起网友关注,网友提出“事发时难道没有紧急救援措施?”重庆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工程师吕潇称,类似情况是有紧急处理措施的。

  吕潇说,目前常见的手扶电梯在电梯两端与楼层接触的踏板下方都安装有触发装置,一旦踏板被打开,或者人员掉落进去,电梯会很快停止运行。但在上述电梯事故中,女子掉下后电梯依然在运行。吕潇认为,这种情况,要么是电梯踏板下方的触发装置失效了,要么就是装置指令接收迟缓了。再就是,一般手扶电梯在电梯上方或下方都有一红色急停按钮,在电梯卷入人员或异物后,可使用这一按钮紧急按停电梯。

  吕潇说,大型商场内人员流动量大,电梯使用单位应培训工作人员,普及“急停按钮”的知识。在上述事件中,在场工作人员并未使用急停按钮。手扶电梯的电源开关是安装在电梯内部的,发生紧急事件时关掉电源的做法应该是来不及的。“如果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维修保养,踏板触发装置不会失效。”吕潇说,按照现行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每月至少要维护保养一次,这项工作由电梯的使用单位负责安排专业人员完成。

  

电梯 安全

 

  法律责任

  下面找法网小编就这起电梯吃人事故的法律责任存在的几个假设问题做如下分析:

  一、从刑法的角度来看,首先要查查该电梯的维护保养人员,是否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设是因电梯维修保养不当,保养人员违章操作的,可能涉嫌本罪,但如果维修保养是正常的,踏板是因为质量、技术问题等意外掉落,则保养人员不涉嫌本罪。司法实务中,电梯的维修保养的主体一般是公司,如果是公司怠于保养或者不予保养,而公司又非事故责任主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自然人犯罪,非单位犯罪),则公司负责人是否承担本罪,还有待于司法解释或具体案件的认定。

  二、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对于事故,一般而言商场与电梯维修保养公司都要对被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电梯维修公司保养不当是直接侵权,商场对自己范围内的设施也有安全维护义务,对消费者也有安全保障义务,所以被害人可以将其作为共同被告,法院分清其内部责任后,确认赔偿。

  假设发现此次事故是技术设备有问题导致的,则电梯厂家也有责任,产品有缺陷或者瑕疵的,都要承担产品责任。总而言之,各方都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而对于电梯这种特种设备监管的质检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也应当要承担行政责任。

  然而一切法律责任,都是事后的救济,亡羊补牢,以达到今后事先预防之目的。但在事故中,法律是无能为力的,无法挽救逝去的生命。电梯的安全,最终还是要靠电梯厂家、维修保养方、商场、质检部门一起各司其职,合力负责,才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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