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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间装修的法律问题

日期:2018-10-27 11:44:37    作者:安徽律政网    阅读次数:
 租赁合同无效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

  (1)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

  (2)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综上述,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除另有约定或者可以拆除以外,承租人不得要求赔偿装饰装修费用。

  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如何处理?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2)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3)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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