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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合伙人如何出资

日期:2019-11-22 09:08:53    作者:张诺曼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建筑工程  合伙开发 
  如今,团队协助成为了办事最有效的方式,任何企业都看重员工的团队合作能力。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更是如此。那么,多人合伙创办企业,出资的方式可能是不一样的,因为不是所有人的经济能力都是一样的。今天合肥工程律师网的小编就带你了解合伙人出资方式有哪些。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合伙人出资方式有哪些
  (一)普通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有限合伙人的出资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二、非货币出资
  《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非货币出资是否需要评估的延伸内容:公司注册验资的程序及注意事项
  1.凭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验资户)。
  2.各股东全部以现金出资的,应根据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比例及投资金额,分别将投资款缴存公司临时帐户,缴存投资款可采用银行转帐或直接缴存现金两种方式。需注意的是,股东在缴存投资款时,在银行进帐单或现金缴款单的"款项用途"栏应填写"XX(股东名称)投资款。
  3.股东如以实物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或无形资产(专利、专有技术)出资: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同时,由于各种原因,虽然最终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4.验资时需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以下资料:
  (1)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
  (3)股东身份证明及私章,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公司)股东提供营业执照;
  (4)股东投资款缴存银行的银行进帐单(支票头)或现金缴款单;
  (5)开户银行的询证函及银行对账单(余额表);
  提供以上资料时,会计师事务所需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合伙人的权利范围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简而言之可分为人、财、业务三大部分,而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这种模式却未必合适。有的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有的管理无而则乱。有些事务所管理严格具体,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但有一点就是不能说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二者是不同的专业,不同的人材,可以兼得,但并不一致。
  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决策机制、行政运作、分配机制、人才资源、业务质量等方面对目前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理性的思考,并设想了一些对策。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这个问题已经有所了解。一根筷子容易折断,可是十根筷子折断难度就非常大了。发挥自身的优势,给合伙事业提供最佳的资源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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