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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之土地拍卖的基本流程

日期:2019-10-12 10:16:21    作者:张诺曼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房产开发法律知识    土地获取
    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和集体,自然人和法人制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政府有权对土地进行拍卖,那么政府土地拍卖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合肥工程律师网的小编就以下问题为您进行简单介绍。

    一、政府土地拍卖的具体流程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拍卖程序与规则如下:
  (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至少应当在拍卖日前20日发布。
  (二)竞买人报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格身份证明文件,交付履约保证金;
  (三)拍卖人按拍卖文件要求对竞买人资格和资信进行审查、核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竞买资格证书;
  (四)公开拍卖。拍卖应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由土地拍卖主持人按以下程序主持进行:
  1、拍卖开始前,竞买人凭竞买资格证书领取统一编号的应价牌,竞买人少于三人的,主持人应当终止本宗地的拍卖;
  2、竞买人显示应价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3、主持人介绍拍卖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4、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予以说明;
  5、竞买人按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应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应价;
  7、主持人连续二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如果最后应价达到了拍卖底价,主持人在第三次报出最后应价后落槌,即表示成交,如果最后应价未达到拍卖底价的,主持人应宣布收回拍卖标的,停止拍卖;
  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五)拍卖成交后,出让人、拍卖人、竞得人当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
  (六)竞得人应按规定缴纳交易服务费并按《成交确认书》约定时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拍卖人、竞得人具有合同效力。
  (七)竞得人支付的保证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
  (八)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所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竞得人反悔,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的;
  2、竞买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3、竞买人、竞得人的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竞得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约情形。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注意事项

  (一)竞买申请人支付履约保证金,竞得土地的可抵作土地出让金;未竞得的,履约保证金于拍卖结束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息,但不按规定参加土地拍卖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二)竞买人对土地拍卖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竞买前提出,否则视为无效。
  (三)竞买人最高应价金额低于拍卖底价或竞买不足三人时,拍卖主持人可宣布终止拍卖。
  (四)竞得人不按规定履约的,市国土资源局可取消其竞得资格,其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参加竞买的人员及观众,应遵守拍卖会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三、拍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都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
  以上就是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对这个问题所做的介绍。总的来说,政府土地拍卖的具体流程包括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报名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格身份证明文件、进行公开拍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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