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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日期:2023-06-14 09:16:41    作者:安徽律政网    阅读次数: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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