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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何区别

日期:2019-12-16 15:48:01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挪用资金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量刑上的差异量刑即刑罚的裁量,是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它反映着对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客观评价。那么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有什么不同?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大体是相同的,均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都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主观方面,都是由直接故意构成。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比较明显的,主要表现在:
  1、定罪上区别:根据两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定罪上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客体和主体上。客体上,挪用公款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公款的所有权,而挪用资金罪侵害的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此外,前者还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体上,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并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量刑上的差别:根据刑法第272条、第384条的规定,一般性犯罪,挪用资金罪的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5年有期徒刑;严重性犯罪,挪用资金罪的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
  综上,对两罪量刑差别的认识、理解和评价应在充分了解宪法平等权的实质精神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内涵的基础上进行。所以,那种主张将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趋于平衡,以贯彻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的观点,恰恰是没有认清平等保护的实质内涵,也没有清楚的界定两罪法益保护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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