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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串通投标案有无未遂

日期:2019-12-27 09:24:26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刑事专题 串通投标
  串通投标是违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的,如果串通投标的,其投标行为是无效的,还需要受到行政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串通投标案有未遂吗?今天,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是存在既遂和未遂之分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串通投标的目的,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是未遂,但是仍然需要进行定罪量刑。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串通投标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
  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两方面的行为: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这通常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相互通气,彼此就投标报价形成书面或口头的协议、约定,或者就报价互相通报信息,以期避免相互竞争,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这里,须区分这样几个概念:投标报价、标底和标价。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交易商品或完成工作的价位。
  在刑罚上,犯罪是存在既遂和未遂之分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达到串通投标的目的,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是未遂,但是仍然需要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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