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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日期:2020-03-23 08:49:52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串通投标
  众所周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尽管相关法律法规三令五申,仍然存在着不少串标、围标的现象,这当中对于招标人与投标人违反规定就投标价格等进行谈判是否必然构成串通投标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首先,给大家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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