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之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注意的问题
日期:2020-03-20 10:25:32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倒卖土地罪
《刑法》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为犯罪。其主要表现形式有直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六种行为样态。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别罪与非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与非法出让、非法出租、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界限,以及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与非罪的界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与非罪主要区别在于非法转让、倒卖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它主要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数额以及非法获利数额较大为标准,并结合其他情节考虑,如进行炒卖土地次数较多的,经行政处罚后仍拒不悔改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引起严重后果的,如造成大量耕地毁坏、引起农民上访,等等。
2. 正确处理一罪与数罪问题。如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与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牵连问题;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应以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断。一般情形可以非法占用耕地罪论处。如果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另外,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过程中,行为人兼有行贿、受贿、贪污、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3. 正确区分非法转让与非法出让、非法出租、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界限。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的法律行为。从上述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抵押与转让时不同的法律概念。有的学者提出非法转让包括非法出让、非法出租、非法抵押的行为,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不宜做扩大解释。非法出让、非法出租、非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只能以行政处罚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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