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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行为样态

日期:2020-03-20 10:02:58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倒卖土地
  根据司法实践,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行为样态:
  1. 直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情形,主要包括:①非法占地者倒卖土地;②骗取土地使用权后,高价转让;③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非法转让;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非法转让土地。此种情形转让时,《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要求需经政府审批,如若准予转让,受让方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出让金,即使可以不办出让手续,转让方也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做其他处理;⑤集体土地所有者倒卖其拥有的土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要求,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过征用变成国有土地后,方可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出让、转让,集体土地所有者直接将其土地进行买卖,则是违法行为;⑥倒卖集体分给的宅基地、承包责任田。
  2. 以地易物。这是非显性的交易。此种情形较为常见。如某机关将土地使用权给某集团,该集团出资建房,并将楼房的几层归该机关所有。
  3. 土地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让。这是隐形土地交易中普遍的表现形式。我国法律规定,房产可以买卖而土地使用权则不准非法转让,只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权方可转移,这种倒卖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房价中隐藏低价行为是违法的。
  4. 土地入股,参与分红。常见的形式是一方将土地折价入股,另一方出资办企业、商业网点,所得利润按股分红。这种行为是单凭土地使用权获得利润,实为变相倒卖、转让土地。
  5. 以矿产资源开发权替代土地补偿费。矿产资源的开采应经国家批准,其地上土地被征用,开采单位应给原土地所有人一定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不应以开采权代替,否则违法。
  6. 以“合法”的赠与形式,掩饰非法的隐形交易,谋取非法利益。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可以将该土地使用权赠与他人,如若以“合法”的赠与掩盖非法买卖,则是违法的。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非法转让、倒卖行为之一,即可构成犯罪。如若二种行为兼而有之,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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