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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降低工程标准的含义

日期:2020-01-08 16:09:17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重大安全事故罪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通常认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主要体现为:(1)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压缩工程造价、增加建房层数、降低工程标准、提供不合规格质量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2)设计单位不按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建设单位的特别质量要求对工程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3)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擅自使用不合规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工程质量下降的行为;(4)工程监理单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有损工程质量的设计和施工行为不监督、不指出、不制止、不提出规范和整改措施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是如何区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与违章冒险作业,这是界定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
  违章冒险作业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本质特征,即行为人在生产、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是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性质与违章冒险作业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行为人违反工程质量要求,实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多少带有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性质,因而较难完全将其与违章冒险作业区别开来。如果行为同时符合“违章冒险作业”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认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考察两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这样认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多是出于降低成本、获取超额利润或者是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目的或想法,而违章冒险作业多为不遵循生产、作业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强行、野蛮生产、作业或者是没有科学根据的冒险生产、作业,行为人主观上多是为了追求工作的进度,或者是没有认真考虑生产、作业是否具备完备的条件。下面试举一例。
  被告人应某,系某安装公司项目经理。2002年2月27日,应某与担任施工处主任的另一被告人郎某洽谈吊装设备租赁事宜,双方签订的《680吨吊机租赁合同》明确,由安装公司由施工处租赁一台680吨的环轨式起重主吊机,并负责吊机环轨的基础施工,施工处则负责吊机的运输、安装,及配合安装公司进行大机设备吊装。随后,郎某与应某进行技术交底,但郎某未将有关计算吊机安全吊装所需地面承载力估算值的光盘提供给 应某,凭以往的施工经验,向应某提出了错误的吊机基础施工建议。应某作为项目经理,违反了建设施工活动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忽视了吊机环轨基础图上表明的地基承载力和平等度的技术要求,采纳了郎某的建议,并据此要求他人编制了错误的吊机基础施工方案。在施工工程中,两被告先后发现吊机基础有渗水与沉降现象,但均未对吊机基础地基承载力等技术要求引起重视,要求工人继续施工,最终发生多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被告人应某违反规章制度,再缺乏相关科学勘察吊机地基地质情况的前提下,组织他人编制错误的吊机基础施工方案;在发现事故隐患时,主观上并未予以充分的重视,而是继续指挥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最终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其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违章作业的本质特征。被告人郎某违反有关特种设备安装前应向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设备安装后应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的规章制度,未能向使用单位提供吊机的全面技术资料,在施工出现危险时,其采用错误的方法,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而其行为同样具备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两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具有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属性,因此不能认定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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