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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日期:2020-01-08 15:21:48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重大安全事故罪
  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实施的行为与发生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多指对是否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有权做出决定的有关领导人员,建设单位的建设人员,设计单位的设计人员,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
  对直接责任人员范围的掌握,应本着直接因果关系的原则,合理确定。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要求责任人员的行为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之间有直接的联系,而非间接的关系,在引起事故发生的数个条件行为中,责任人员的行为起到直接的作用。例如,设计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单位不知道真实情况,依据该设计施工,因为发生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此时就不应追究施工单位的刑事责任,因为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不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应追究设计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非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在编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行为人不是四类单位的在编人员,但是其实施建设、设计、施工或监理行为,是受到了四类单位的委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认定是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行为人是四类单位的临时职工,只要实施的行为是在临时职工的职责范围之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行为人与四类单位没有合法关系,系做“黑工”,但是其行为得到了四类单位的认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如果行为人未经四类单位的同意,强行参与工程,造成重大事故的,不应认定为本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可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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