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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以设立劳务公司减轻总承包人重大安全事故责任

日期:2020-03-31 08:46:31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重大安全事故
  总承包人为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有效化解安全事故风险,可考虑通过劳务公司方式化解。现将几个要点分析如下:
  (一)作为专业分包单位可否将自己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劳务公司?
  对于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对于并未异议。但工程实务中认识模糊的是专业分包单位可否直接再进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将自己劳务作业分包给有资质的劳务公司。相关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6条第3款规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所以,合法的分包链条应当是发包人→总承包人→劳务分包或是发包人→总承包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
  (二)作为劳务分包是否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劳务分包未经发包人同意,也应属于合法行为,并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理由如下:
  1.劳务分包不同于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指的是工程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施工企业的行为。《合同法》第272条规定,针对的是工程分包,而非劳务分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据此,劳务分包无需发包人同意,可由发包人或专业承包人自行劳务分包,不违反法律法规。
  3.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进行劳务分包的,应遵守合同约定。
  (三)劳务分包后,安全责任如何划分?
  即劳务分包后,一旦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是加重业主、总承包人法律责任,还是减轻上流经济实体之法律责任?可分两层次来分析:
  1.劳务分包后,不能免除业主、总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筑法》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2.劳务分包后,可减轻总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总承包人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据此可见,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情况下,劳务公司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其承担主要责任。可以在一定程度减轻了总承包人安全生产责任(成为了过错责任)。因此,以设立有相应资质劳务公司,将自己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公司施工是有效的。即使劳务公司发生安全事故,也不会殃及到上级建筑公司,从而达到分担上级公司法律风险的目的。
  (四)如何保证劳务分包合同有效性
  1.劳务公司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证书。
  2.劳务合同应当注明彼此权利义务,特别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如果劳务合同真实有效的,可以分担总承包人、分包人的安全责任。
  3.专职安全副总,专职安全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常规安全交接。
  5.建议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购买社保的工伤单独保险,以减轻企业出险后的经济负担。
  总之,承包人设立劳务公司可以减少安全施工风险,但不能完全杜绝风险。因此,企业避免和减轻自身的安全事故的责任,最根本的办法仍应当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做好预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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