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之岳江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日期:2020-03-31 09:03:45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重大安全事故罪
本案为最高检公报案例。
1992年9月21日,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甲方)与东矿区劳动服务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了新建和扩建营业室、库房、办公室的工程合同。原任劳动服务建筑公司经理、被告人王洪图在对其所属岳江施工队缺乏了解的情况下,既没有审查其技术力量,又没有检查监督和制定施工方案,就将此工程交给岳江施工队施工。被告人岳江、张凤文、王福林明知本队不具备承包此项工程的条件,又未制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便承接了此项工程。1993年2月8日开工时,被告人岳江向林西百货大楼主管基建的副经理张玉珩提出施工时家具营业室应停止营业,清理出施工现场,方可施工。张玉珩没有同意,也未向经理孟玉珍汇报,便开工了。2月13日被告人岳江指派被告人黄建平到营业室房顶焊接钢筋(无焊工操作证)。焊接时,电焊火花通过凿通的孔洞落入家具营业室,张玉珩发现后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第二天张也未到现场监督。2月14日上午,被告人黄建平焊接柱筋时,因电焊火花通过孔洞喷溅在家具营业室内可燃物上,曾引燃了纸盒。被告人孟玉珍发现后即向张凤文提出交涉,让他们停工,交涉完后离去。张凤文找来木工补堵漏洞。当时黄建平停止了焊接。中午11点半,施工队开工后,黄建平继续在营业室房上东北角焊接。1点15分由于补堵的漏洞堵的不严,电焊熔珠溅落在下层的家具营业室的泡沫塑料上,引起了特大火灾事故,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有80人死亡,55人受伤,林西百货大楼全部商品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案发后,检察院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并于1993年2月25日由河北省唐山市东矿区检察院立案侦查。1993年2月27日东矿区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将被告人岳江、黄建平、张凤文、王福林依法逮捕,以玩忽职守罪将被告人孟玉珍、张玉珩依法逮捕,又于1993年3月5日以玩忽职守罪将王洪图依法逮捕。此案于3月4日侦查终结。东矿区检察院侦查认为:
被告人岳江身为施工队队长,明知承包此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又没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违章施工,营业室房顶与营业室内贯通;岳又明知营业室内是可燃物品,没有采取任何防火措施,更为严重的是指派无焊工操作证的被告人黄建平,违章冒险作业。
被告人黄建平,明知自己未经主管部门的技术培训,没有电焊工操作证,在存有大量可燃物的家具营业室房顶违章作业,发现火灾重大隐患后,既不汇报,也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冒险蛮干。
被告人张凤文、王福林分别为林西百货大楼施工工地现场负责人和技术员,明知承包此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也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违章作业,致工人无章可循,并对无电焊工操作证的黄建平上岗违章冒险作业不加制止,发现重大不安全隐患时,既不向领导汇报,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
上述被告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孟玉珍身为林西百货大楼经理,明知扩建工程手续不齐全,又不具备扩建施工条件,还将工程交付乙方施工。孟玉珍一直不重视安全工作,专职安全保卫人员抽去搞业务工作,临时安排的安全保卫人员不进行培训,有名无实;在大楼扩建期间,公安、消防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商业局等对大楼的装修多次提出防火建议,以及安全的补救措施,孟玉珍均未予采纳。更为严重的是2月14日上午孟发现房顶上焊接钢筋时往营业室内落火花,对这一重大隐患没有采取有效果断措施,予以制止。
被告人张玉珩身为林西百货大楼副经理,主抓基建工作,明知工程手续不齐全,又不具备施工条件,盲目地将此项工程交付乙方违章施工。施工时,施工队提出清理现场方可施工,张玉珩没有采纳,擅自决定上面施工,下面营业,留下了事故的重大隐患。更为严重的是2月13日发现房顶上焊接钢筋时营业室内落入火花,对这一重大隐患既不向领导汇报,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2月14日在未委托他人代理监督的情况下就去休假。
被告人王洪图身为东矿区劳动服务建筑公司经理,法人代表,没有按照承包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对所属岳江施工队技术力量、技术能力没有审查,盲目将此工程交给该队,致使该队违章冒险作业,造成这次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上述被告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87条之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鉴于上述被告的犯罪事实,东矿区人民检察院于1993年3月9日依法向唐山市东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唐山市东矿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认定被告人岳江、黄建平、张凤文、王福林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岳江、黄建平有期徒刑7年;判处张凤文、王福林有期徒刑6年;认定被告人孟玉珍、张玉珩、王洪图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判处孟玉珍、张玉珩有期徒刑5年;判处王洪图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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