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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虚开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界限

日期:2020-01-13 09:38:26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虚开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行为本身绝大多数都伴随着“虚开”的行为,且主观上的故意也存在着相似之处,常常会引起罪名的混淆,因此该如何区分虚开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呢?
  虚开发票罪是2011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一个罪名。该修正案第33条规定:在《刑法》第20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205条之一:“虚开本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项,具有以下几种虚开发票的情形应当立案追诉。“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积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以及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那么,虚开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该如何区分呢?
  首先,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主观故意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一般以营利为目的;虚开发票罪的主观方面也必须是直接故意,但对营利的要求次之于非法出售发票罪,如出于人情为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虽然未牟利但依然可以定罪。
  其次,从发票来源分析,许多非法出售发票的案件,出售者的发票来源绝大多数都是从网上购买,或者从一些皮包公司购买的,还有很多被以非法出售发票罪定罪的罪犯系帮助他人送票从而抽取佣金的情况,换言之,此类犯罪的发票均不是出售发票者合法取得;而虚开发票罪的发票来源多是从税务机关申领的发票,系有权处置发票的单位或个人为他人、为自己虚开,既包括合法成立的单位为他人虚开,也包括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专门设立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为他人虚开。
  再从出售发票的手段分析,当事人交付发票的联数取决于买票人的需求,记账联与发票联可以一同交付,因此交付记账联就意味着卖票人失去记账的凭证及向税务局保税的依据,所以当事人犯罪行为的目的是赚取出售发票的佣金,而非通过虚开发票赚取税金。
  综上,从上述三点基本可以区分开虚开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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