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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之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日期:2020-03-19 11:31:15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拒不支付报酬
  本案是最高法公报案例,争议焦点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自然人,违法用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的,若工程总承包商垫付劳动报酬,是否影响追究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刑事责任?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的含有要求行为人“支付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是不是构成拒不支付劳动罪的前置条件的法律文书?行为人在被责令支付后以逃匿方式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情简述:
  被告人胡克金于2010年12月分包了位于成都市双流县黄水镇的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之后聘请了多名民工人场施工。2011年6月5日工程完工后,胡克金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李朝文等20余名民工工资12万余元未支付。2011年6月9日双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胡克金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胡克金于当晚订购机票并在次日早上携妻乘飞机逃匿。6月30日,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胡克金垫付民工工资12万余元。2011年7月12日,被告人胡克金在浙江省慈溪市被抓获。
  审理结果: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克金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即使四川锦天下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工资款,亦不影响依法追究胡克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克金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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