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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浅析施工项目管理概念

日期:2019-12-25 11:25:49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工程管理
  “施工项目管理”究竟是什么样的事物?各方曾从不同侧面提出不同认识。通过多方研讨与实践检验,才趋向一致。现在,业界基本上都认同“施工项目管理”是指承担施工任务的组织“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这是个原则性的定义,如加以分解,至少有以下四个要点应予掌握:
  其一,“施工项目管理”的法律责任主体是施工企业,在GB/T 19016-2000 idt ISO 10006:1997标准《质量管理 项目管理质量指南》中称为“项目启动组织”。推行该种管理的主导者必须是施工企业,故开展“施工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自身的企业行为。“施工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整个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是企业某个职能部门或某个组织单元所能负全责的专项管理或局部管理。该管理只能由施工企业来推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方是全企业各个施工项目都来开展“施工项目管理”的最高领导者和法律责任人.
  其二,“施工项目管理”的管理对象是由施工企业与业主们签订的各施工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任务,即:各个施工项目。企业一定要以所承担的全部施工项目作为管理对象,项目组织也一定要以自身实施的单个施工项目作为管理对象。这个管理对象不应该是其他事物或活动,尤其不能是大批作业队伍按旧传统方式组织起来的固定行政建制,不可以在各个项目中办起“小社会”。
  其三,“施工项目管理”的管理思想和途径是系一、“施工项目管理”的概念:
  “施工项目管理”究竟是什么样的事物?各方曾从不同侧面提出不同认识。通过多方研讨与实践检验,才趋向一致。现在,业界基本上都认同“施工项目管理”是指承担施工任务的组织“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所承建的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这是个原则性的定义,如加以分解,至少有以下四个要点应予掌握:
  其一,“施工项目管理”的法律责任主体是施工企业,在GB/T 19016-2000 idt ISO 10006:1997标准《质量管理 项目管理质量指南》中称为“项目启动组织”。推行该种管理的主导者必须是施工企业,故开展“施工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自身的企业行为。“施工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整个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是企业某个职能部门或某个组织单元所能负全责的专项管理或局部管理。该管理只能由施工企业来推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方是全企业各个施工项目都来开展“施工项目管理”的最高领导者和法律责任人.
  其二,“施工项目管理”的管理对象是由施工企业与业主们签订的各施工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任务,即:各个施工项目。企业一定要以所承担的全部施工项目作为管理对象,项目组织也一定要以自身实施的单个施工项目作为管理对象。这个管理对象不应该是其他事物或活动,尤其不能是大批作业队伍按旧传统方式组织起来的固定行政建制,不可以在各个项目中办起“小社会”。
  其三,“施工项目管理”的管理思想和途径是系统工程的理论、观点和方法。“施工项目管理”必须以系统论、过程论为基础,运用现代管理的意识,任用达到资格标准的项目参与人员,采用先进的组织形式、方法和手段,靠知识推动各项工作,对施工企业的生产管理体系和实施过程进行集约经营的改造。应体现出比旧的生产方式良好得多的姿态、风貌,收到更好的经济成果,决不能粗放经营。
  其四,“施工项目管理”是包括有全面质量管理要求的目标管理。要紧紧围绕施工承包合同的标的,形成中心目标及其它项目目标。在整个项目寿命周期内的各个过程、各个方面都要层层分解、展开,并加以落实,全体人员都应理解自身的任务要求和所负的责任,全方位地部署各项工作,协调一致地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从而完成施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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