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工程律师网

177-7533-1257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亲办案件

租赁采购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知识 >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 租赁采购 >

法律常识之采购设备风险如何承担

日期:2019-12-24 09:35:29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租赁采购 
  采购设备的工作看起来非常的简单,其实也蕴含着比较大的风险,特别是设备的金额比较大的时候,其存在的风险也就比较多。当采购设备风险存在的时候,很多人也希望能够去承担这些采购设备风险。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设备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设备所有权转让不包含设备中体现的知识产权。
  所谓风险,是指设备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意外损失。一般情况下,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责,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实除外: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设备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设备采购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设备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设备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5)因设备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拒绝接受设备或者解除合同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采购设备风险自有承担的方式,如果必须不希望这些风险的发生,最好是能够集合具体的情况提前做好相关规避的工作。
 
  如果上述文章未能解决你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电话:400-0551-697177-7533-1257(微信同号)。
  推荐阅读:
  《直接融资租赁业务分析》
  《法律规定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采购代理机构的范围和职责》
  《电气工程师证书挂靠费用要多少》 
 
 

上一篇:第一页

下一篇:法律常识之采购合同与购销合同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