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工程律师网

177-7533-1257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亲办案件

工期质量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知识 >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 工期质量 >

法律常识之建筑工程工期索赔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9-10-29 08:55:46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
  有个朋友问关于建筑工程工期索赔规定?其实,对于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复杂的,有很多的朋友都想要了解关于这方面,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一些方面考虑,那么接下来,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建筑工程工期索赔规定。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不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工期索赔是双面的,承包方的工期索赔和发包方的工期反索赔。
  承包方的工期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发包方责任时,承包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承包方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这不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发包方的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方责任时,发包方对承包方进行索赔,即由承包方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方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本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凭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10%。 当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义务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顶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施工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建设单位的反索赔的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如果上述文章未能解决你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电话:400-0551-697;177-7533-1257(微信同号)。
  推荐阅读:

    
高质量高效率推进民生工程交通项目建设》
    《引发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原因》
    《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方法》

上一篇:法律常识之浅谈合同工期的约定

下一篇:法律常识之工期纠纷的概念及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