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工程律师网

177-7533-1257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亲办案件

工程事故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知识 >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 工程事故 >

法律常识之浅谈我国对于安全事故的概念

日期:2019-10-17 10:21:37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民事专题  工程事故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一、按照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二、按照事故原因划分
  物体打击事故、车辆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起重伤害事故、触电事故、火灾事故、灼烫事故、淹溺事故、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顶片帮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锅炉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伤害事故20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按照事故的等级划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
  四、案例
  1、储油罐倒塌事故
  2013年1月31日凌晨,江苏省泰州市某过船港务油罐区发出一阵巨大的轰鸣声,伴随着轰鸣声的是储量为7000吨的储油罐T804号轰然坍塌,罐内储存的油品一瞬间倾泻而出,当场造成2死3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在倒塌储油罐的强劲冲击波之下,周围的4个储油罐和港务区墙体也造成不同程度的移位和倾倒。 [2]
  2、大型塔吊踏步板断裂倒塌
  2012 年6 月15 日晚上, 江苏省泰州市某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重大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当时,塔吊安装单位作业人员进行QTZ63-Ⅱ型塔机顶升作业,在进行第二节标准节的第一步顶升时,当液压系统顶升油缸将塔机外套架及上部顶起高度约1米左右,标准节的踏步板突然撕裂,塔机外套及上部结构下坠,在巨大冲击力作用下,平衡臂失稳折弯砸向塔身,砸中作业人员,造成伤亡。
安全事故一般就是在生产经营作业的时候发生的意外,意外可能导致员工受伤或者死亡。在这个时候员工受伤或者死亡都是属于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的赔偿,用人单位也需要一定的赔偿。如果双方在赔偿有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诉。

  如果上述文章未能解决你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电话:400-0551-697177-7533-1257(微信同号)。
  推荐阅读:
  《如何预防和控制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裂缝》
  《铁道部转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法律依据》
  《工程质量事故怎么处理》

上一篇:法律常识之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如何定罪量刑

下一篇:法律常识之校舍安全工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