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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土地纠纷最有利的证据

日期:2020-03-26 15:43:27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土地获取
  土地对于农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生产资料,而在现实生活中因土地产生的纠纷是非常多的,土地纠纷可以通过比较多的途径解决,而收集证据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土地纠纷什么证据最有利?下面由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土地纠纷的类型是比较多的,土地纠纷需要的证据也非常多,依据土地纠纷类型,最有利的证据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征收补偿协议、土地承包合同等。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土地出让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仲裁吗?
  事实上,这种时候土地出让合同纠纷能否仲裁,要看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如果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出现纠纷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那么当然可以进行仲裁。
  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仲裁机构一般不会受理。
  如果是去仲裁了,一般要走下面几个步骤:
  1、先提出仲裁申请
  这是仲裁程序开始的首要手续。各国法律对申请书的规定不一致。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规定: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时,应向该委员会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签名申请书: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2)申诉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3)申诉人的要求及所据的事实和证据。
  申诉人向仲裁委员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员,无需仲裁费。如果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提交书面委托书。
  2、组织仲裁庭
  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定,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一名仲裁员,并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首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双方当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员名册共同旨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
  3、审理案件
  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不开庭审理,这种审理一般是经当事人申请,或由仲裁庭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二、是开庭审理,这种审理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采取不公开审理,如果双立事人要求公开进行审理时,由仲裁庭做出决定。
  4、作出裁决
  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裁决作出后,审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终结,因而这种裁决被称为最终裁决。
  最后,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书,应依照其中所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裁决书没有规定期限的,就要立即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可以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或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或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它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土地纠纷的类型是比较多的,土地纠纷需要的证据也非常多,依据土地纠纷类型,最有利的证据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征收补偿协议、土地承包合同等。
 
  如果上述文章未能解决你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电话:400-0551-697177-7533-1257(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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