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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什么是住宅公积金

日期:2019-11-05 10:09:07    作者:张诺曼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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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甚至许多人选择这些岗位也是看中了公积金,因而,本文,合肥工程律师网的小编将为您介绍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知识。
  积累性和专用性。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特点:
  第一,强制性:
  公积金的强制性是义务性和互助性所决定的,虽然现在大多数职工和单位已体会到公积金带来的好处,但有些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却不想为职工缴存公积金。为解决这一矛盾,国务院制定和发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相应的法规来强制实行。《条例》的强制性表现在:所有单位和职工包括新建立的单位和新录用的职工,都必须按期、足额缴存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是说,公积金作为职工的住房消费资金,为职工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必须认真履行。否则单位就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或受到法律制裁。
  第二,专用性:
  住房公积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根据《条例》规定,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福利性:
  公积金是互助性的资金,具有明显的职工福利性。这种福利性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部分,相当于为职工提供了福利补贴,公积金贷款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以减少利息支出,相当于国家为职工提供了福利补贴。如,某职工使用15年期20万元贷款,按公 积金贷款月利率3%,银行贷款月利率3,975%。计算,到期付息分 别为67192元、85444元。很明显公积金贷款比银行贷款少付息 18252 元。
  第四,返还性:
  按国家规定,职工和单位缴存的公积金,在一定的条件下,将返还给职工个人。当职工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等丧失公积金缴存条件的情况下,职工可以支取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支取其本人账户内的公积金存储余额。这方面,公积金与大病统筹和职工养老保险金统筹是不同的。
  以上就是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在这里给大家介绍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的一些特点,希望看完以后能对大家的生活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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