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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如何认定谈判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

日期:2020-03-23 09:08:29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串通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明文规定了六种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前五种情形均为相对明确的具体情形,而第六种情形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即该种情形为兜底情形,着眼于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也就是说,构成串通投标的行为,一定是串通行为。那么,又如何来判断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串通”呢?如果招标人与投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是否必然构成串通投标?换言之,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是否必然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串通”行为?
  通常,我们容易从双方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开始就投标价格等进行谈判这一行为,联想到双方已达成某种默契,构成串通投标。但事实上,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是当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如果该等谈判行为并未影响中标结果,则不会必然导致中标无效。也就是说,未影响中标结果的谈判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因为一旦构成串通投标,则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将直接导致中标无效。由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而为人所忽视,以致在意识里把招标人与投标人违规就投标价格等进行谈判的行为,与串通投标、中标无效等予以了实质关联。当然,在理论上也存在招标人与投标人违规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而影响中标结果导致中标无效的例外情形。
  由此,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不必然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串通”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写的《现代汉语小词典(第五版)》在第111页对“串通”一词的解释为:“暗中勾结,使彼此言语行动互相配合”,而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不必然意味着双方“暗中勾结,使彼此言语行动互相配合”,也很可能是各自为了争取自身的利益在相互博弈,并非“互相配合”。
  判断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关键是看招标人与投标人的谈判行为是否存在“暗中勾结,使彼此言语行动互相配合”的情形,同时对于类似的“谈判”行为,也需认真甄别是否确实属于分别代表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要把一些属于员工的个人行为与代表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区别,以免泥沙俱下、混淆了大是大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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