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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国家对土地倒卖违法所得如何计算

日期:2019-11-19 09:01:37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刑事专题 倒卖土地罪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土地转让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才能转让,如果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对土地进行倒卖的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倒卖土地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那么国家对土地倒卖违法所得的计算是怎样的?下面由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
  一、国家对土地倒卖违法所得的计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而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违法所得是否包含土地本身,
  二是违法所得是否包含地上建筑物的价值,
  三是违法所得是否包含转让方原取得用地的成本和开发用地的成本。
  全国人大法工委、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针对湖北、广东等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请示作出过明确答复,即违法所得不包含土地本身,也不包含地上建筑物的价值(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同时转让时,应扣除地上建筑物的价值部分),但转让方原取得用地的成本(如征地费用)和开发用地的成本(对土地的投入)不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怎么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一)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4)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5)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二)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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