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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单位犯罪的认定

日期:2020-01-08 15:09:03    作者:许愿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工程律师网  刑事专题 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何把握本罪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实施的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问题,如何合理认定直接责任人员的含义及范围,司法实践中存有颇多疑问。
  以下情形应视为单位犯本罪:
  1、行为人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负责工程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时,代表本单位,要求他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自己主动降低工程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单位犯罪;
  2、行为人是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时,降低工程建设质量标准,事先或事后取得单位主管人员同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也构成单位犯罪。
  但是下列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1、行为人是单位的普通职工,在工程建设中未经所在单位主管人员的允许,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事后未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单位对其行为一无所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如果未能发现单位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不是单位犯罪;
  2、行为人虽是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但是其责任与工程质量标准并不发生直接关系,其超越职权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该单位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并不知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未能发现单位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也不是单位犯罪,符合其他犯罪构成的,应认定为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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