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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建筑工程招投标流程

日期:2019-12-20 09:44:09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工程投标
  说起建筑工程招标,我们第一时间会想起政府招标。这里我们就梳理以下建筑工程招标,一项工程的招标是整个工程的最开始的环节,招标的好坏情况都会对工程的周期有或多或少影响。我们要对流程了如指掌,才能在招标过程获得更好的收益。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下面就让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
  (一)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报刊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项目的地点和时间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5、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6、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二)投标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投标函;
  2、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3、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4、投标价格;
  5、投标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6、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密封送达到投标地点。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不予开启并退还。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投标人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是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
  (三)开标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主持,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以及其他主要内容。
  投标人可以对唱标作必要的解释,但所作的解释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开标应当作记录,存档备查。
  (四)评标与定标
  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其聘请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实质性不符的投标文件,应当决定其无效。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但澄清不得超过投标文件记载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选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⑴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考虑各种优惠及税收等因素,在合理条件下所报投标价格最低;⑵最大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
  除采用议标程序外,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不得在定标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
  招标人或者招标投标中介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中标结果签订书面合同。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建设单位资质(招标管理机构审查)—→招标申请(招标管理机构审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与送审—→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刊登资审通告、招标通告—→资格预审(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发放招标文件—→勘察现场—→招标预备会(招标管理机构监督)—→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工程标底价格的报审—(招标管理机构审定)—→开标—→评标—→招管理机构全过程监督—→中标—→合同签订
  这需要我们对招标流程非常的熟悉,而且这对于负责招标的人来说也是必须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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