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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没有进行招标的合效力问题

日期:2019-11-05 14:55:10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工程投标
  一些采购业务本来是要进行招标的,但单位并没有进行招标,而是直接找了一个企业采买,双方也签订了采购合同。这种没有进行招标的合同在签订了之后,很多人认为它是无效的,属于违法行为。让华律网小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一、没有进行招标的合同是无效吗
  看情况。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如果未做招投标而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不是必须进行招投标,则合同有效。
  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全部无效合同和部分无效合同:
  1、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④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2、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没有进行招标的合同并不一定是无效的,因为招标有多种方式,合同只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不会违反有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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