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合肥工程律师网

177-7533-1257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亲办案件

分包挂靠

当前位置:首页 > 民事知识 > 建设工程法律常识 > 分包挂靠 >

法律常识之建筑工程中挂靠和转包的法律风险

日期:2019-12-06 09:16:30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民事专题 分包挂靠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建设对我们来说越来越重要。你知道什么是违法转包?转包的形式有哪几种?挂靠有哪些特点?因挂靠产生的法律后果,责任由谁承担?对此你了解多少?下面,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带来详细的法律解答,详情请看下文。
 一、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二、转包的形式包括两种
  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
  二者只有形式的不同,并无实质的区别。因此,建设部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驻项目经理管理,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不依照合同法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由于建筑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发包方实际已经占有建筑工程,承包方或接受转包方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变成了不动产,根本无法返还,因此,处理因转包合同纠纷而产生的案件时,只能是折价补偿。建筑工程已经完工且质量合格,发包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接受转包方)相应价款。合同已经履行但尚未完工的工程,应当对已完工程的造价予以鉴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已完工程的实际造价支付给施工企业相应的价款。
 
  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如发包人起诉,应列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如因转包合同产生纠纷,以转包人和被转包人为诉讼主体,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多层次转包的,除诉讼当事人外,应将其它各方列为第三人。
  对于因无效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转包方和接受转包方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确定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误工费、停工费、保管费、机械设施闲置费、租赁费、临时设施建造费、利润、有关费用调整、定额保管费、税金等直接与该工程有关而独立发生的费用等。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通过上文的简单介绍,我们了解到在建筑工程中挂靠和转包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为此也方便我们以后关于这方面的工作。

 如果上述文章未能解决你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电话:400-0551-697177-7533-1257(微信同号)。
  推荐阅读:
   
挂靠方伪造公章的责任承担》
   建筑工程挂靠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造价工程师挂靠风险是什么》
   《电气工程师证书挂靠费用要多少》

 

上一篇:法律常识之如何规避建筑企业的挂靠和转包风险

下一篇:法律常识之挂靠转包违法所得的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