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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工程质量的鉴定程序

日期:2019-11-29 08:59:28    作者:张诺曼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的发生在现代社会是一个十分常见的事情的,对于建设工程最为重要的一个事情就是相应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的,在工程完成之后是需要相应的鉴定的。下面就让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工程质量鉴定程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工程质量鉴定程序是怎样
  一、工程质量鉴定程序是怎样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二、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应注意哪些问题
  1、质量鉴定申请应由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主动委托鉴定;
  2、诉讼案件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案件要求不严格。
  3、申请质量鉴定应附初步证据,如照片、检测报告、证明等。
  4、申请质量鉴定应列明申请鉴定的具体范围及项目,鉴定收费与此相关;
  5、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考虑要求出具质量缺陷修复处理建议;
  如存在质量问题,应考虑要求根据修复处理建议进行修复费用鉴定。
  三、建设工程质量主要分类
  按施工过程控制分为:
  1、施工准备控制
  指在各工程对象正式施工活动开始前,对各项准备工作及影响质量的各因素进行控制,这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先决条件。
  2、施工过程控制
  指在施工过程中对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质量及作业技术活动的实施状态和结果所进行的控制,包括作业者发挥技术能力过程的自控行为和来自有关管理者的监控行为。
  3、竣工验收控制
  它是指对于通过施工过程所完成的具有独立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的最终产品〔单位工程或整个工程项目〕及有关方面(例如质量文档)的质量进行控制。
  按施工层次控制:
  通常任何一个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划分为若干层次。例如,对于建筑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标准可以划分为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而对于诸如水利水电、港口交通等工程项目则可划分为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等几个层次。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施工先后顺序的逻辑关系。显然,施工作业过程的质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质量控制,它决定了有关检验批的质量;而检验批的质量又决定了分项工程的质量;分项工程质量决定了分部工程的质量;分部工程质量决定了单位工程质量;单位工程质量决定了整个项目的质量。
  通过小编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这个问题已经有所了解。建设工程的质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事情的,所以要多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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