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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在什么情形下工期可以合理顺延

日期:2019-11-11 18:15:47    作者:张诺曼    阅读次数:
  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
  工期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好的,一般情况下工期延误会承担违约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工期顺延是合法的,知道了这些工期顺延的合法情形,能给避免很多纠纷,同时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下面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期顺延的合法情形,相信对你有所帮助。
  1、工程量增加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时常要求承包人增加工程量,因而必然导致工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工期自然顺延。
  2、发包人变更设计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变更设计,则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而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期间应当从工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工期。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工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人无法施工的,则从发包人提供这些施工必须资料之日起算工期。其他如因发包人缺乏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停工的,则停工期间应当从工期中予以扣除。
  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均约定发包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若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有权停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
  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人将部分工程如钢结构工程、消防工程、水电工程、空调工程等直接分包给他人施工,或者要求承包人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工的情形。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可能因施工衔接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在此情形下,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6、工程质量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是合格的,则应将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反之如果工程质量经鉴定不合格,则工期不应当顺延,承包人逾期竣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意外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期顺延。比如发生地震、暴雨期间无法施工,工期顺延。
  小编就为您介绍到这里了,如果工期延误是由于以上七类原因,总结为因发包方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等因素而顺延工期,为合法情形,大可不必担心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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