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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之竣工验收分类

日期:2019-10-15 10:45:58    作者:陈欣妤    阅读次数:
  关键词:合肥律师 合肥律师事务所 民事专题 竣工验收
  在工程的建设中,如果竣工了需要根据相关的标准进行验收,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那么在进行验收的时候一般都分为哪几类呢?这是很重要的常识问题,合肥工程律师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竣工验收
  以单位工程或某专业工程内容为对象,独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达到竣工条件后,承包人可单独进行交工,发包人根据竣工验收的依据和标准,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组织竣工验收,比较灵活地适应了工程承包的普遍性。按照现行建设工程项目划分标准,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有独立的施工图纸,承包人施工完毕,征得发包人同意,或原施工合同已有约定的,可进行分阶段验收。这种验收方式,在一些较大型的、群体式的、技术较复杂的建设工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建设工程领域利用外资或合作搞建设的会越来越多,采用国际惯例的做法也会日益增多。分段验收或中间验收的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它可以有效控制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系统目标的实现。
  二、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或一个车间,已按设计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报验单”经签认后,应向发包人发出“交付竣工验收通知书”,说明工程完工情况,竣工验收准备情况,设备无负荷单机试车情况,具体约定交付竣工验收的有关事宜。
  三、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应由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档案部门进行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是在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对已经交付竣工验收的单位工程(中间交工)或单项工程并已办理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不再重复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的附件加以说明。
  因此,从本门的内容可以看出竣工在验收的时候分为三类,这是大家要做好详细的了解,对于工程验收才有一定的帮助。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施工主体,应全过程参加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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